1.意向受讓方須在標的勘驗期間內親自勘驗標的。勘驗時需攜帶《現場踏勘確認書》(詳見附件4)。意向受讓方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應當與轉讓方簽署《現場踏勘確認書》。(簽署《現場踏勘確認書》,勘驗人須與受讓登記聯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意向受讓方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交易所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交易所指定銀行賬戶進行報名。 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報名資料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中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被確定受讓資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清運條件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交易所、轉讓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成交簽約。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受讓方,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交易指南-競價報名-報名手續(xù)”第4條規(guī)定持紙質報名材料前往簽約地點與交易所簽署《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簽約地點:以交易所通知為準)
3.交易價款。在《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以貨幣方式足額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銀行賬戶。(注意:請按照系統自動推送短信的提示,將成交價款繳入成交價款專項賬戶,否則視為無效金額。) 交易所在收到雙方簽署的資產交割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轉付交易價款。
4.由于標的物屬于特種設備,轉移或拆卸有較大的危險性,轉移和拆卸標的物的單位應取得國家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相關資質,且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5.受讓方如利用車輛運輸拆解后的設備,原則上,要求裝車寬度不超過3米,高度不超過4.5米,并滿足港區(qū)和市政道路通行要求。
6.受讓方應在項目實施階段為本項目配備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具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C證)。
7.受讓方應在開工前,為本項目投保工程一切險,額度不低于500萬元,受益人為轉讓方,由受讓方負責辦理投保手續(xù)及負擔投保費用。
8.受讓方應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guī)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9.受讓方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yè)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受讓方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10.受讓方應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11.受讓方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12.高處作業(yè)、動火作業(yè)、臨時用電作業(yè)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作業(yè),應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作業(yè)人員應持有相應的有效作業(yè)證。
13.受讓方拆卸作業(yè)應符合當地及國家的環(huán)保及安全標準,合法拆解處理,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造成環(huán)境污染及公共安全的,由受讓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14.雙方應按照附件8:《2臺報廢門座式起重機交易合同》的內容和格式簽訂交易合同,應同時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環(huán)境保護協議》、《廉政合同》三份協議,作為《交易合同》的附件,雙方應遵守并履行協議載明的權利和義務。
15.如受讓方違約,由受讓方承擔本項目所產生的交易服務費,交易服務費從交易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剩余的交易保證金歸轉讓方所有,且轉讓方仍保留繼續(xù)追償的權利。
16.由于標的為轉讓方已報廢資產,交割完成后,受讓方對該資產的處置等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標的一旦交付給受讓方,受讓方對該資產的處置等負全部責任,轉讓方對受讓方不合法的應用、處置行為不負任何責任。
17.糾紛處理:雙方平等協商解決。若解決不了,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辦理,交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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