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所稱的首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揮發(fā)性有機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國家施行排放總量操控的首要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硫、顆粒物等山西省施行排放總量操控的首要污染物。
《方法》要求,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山西省有關要求執(zhí)行建設項目首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目標來歷,總量目標無法滿足建設項目總量需求的,可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取得。
廢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量分別不大于3噸/年,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量不大于0.3噸/年;廢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噸/年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噸/年的建設項目,首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目標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進行首要污染物總量置換。